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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幸福摩托车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泵业务相关资产)

时间:2018-09-17 12:12:12  来源:  作者:
上海幸福摩托车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泵业务相关资产)
项目编号 GR2018SH1000747 转让底价 11504.994121(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09-17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10-18
标的所在地区 资产类别 不动产 设备机械 无形资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详见资产清单
资产类别 设备机械
名称 加工中心及转配线等
所在地 中国[156] 上海市[310000] 市辖区[310100] 宝山区[310113]
规格型号 见资产清单
计量单位
资产类别 无形资产
名称 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
主要产品 汽车泵类产品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展示联系人信息 陈云仙 13761507931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汽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评估转让标的资产中:专利号为2016204074121的实用新型专利评估时有效,目前已失效。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本次评估结论中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的评估值均为不含税价值。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幸福摩托车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同济路998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中国[156] 上海市[310000] 市辖区[310100]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在挂牌公告截止日前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物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物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缴纳上述款项后,联交所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收款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本次转让资产标的范围包含《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的除存货、预付款以外的所有资产。
7.本次资产交易的标的及价格以评估基准日为依据,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所包含的在建工程项目及金额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受让方应对《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的在建工程项目合同予以认可和承继。1)对于评估报告中列明的在建工程,在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接日期间,转让方根据各自合同条款进行的价款支付,受让方应予以承继,即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提供的合同及支付凭证向转让方支付相同价款。2)资产交接日之后,评估报告中列明的在建工程项目合同下的付款,由受让方自行支付;同时该等在建工程项目合同下的责任也应由受让方承担。3)对于《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的在建工程项目合同(不含商业秘密条款),受让方可于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至转让方备查。
8.受让方应同意在支付转让价款后6个月后8个月前将标的资产从转让方场地搬出,以完成资产交接。在资产交接完成之前,转让方应有权免费使用标的资产继续生产。若在资产交接时发现任何资产存在缺陷,转让方应自费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等缺陷进行修复从而使得该等资产能够按照其最初设计功能使用。
9.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10.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自行组织提货、运输、清场等工作,自行承担拆除、提货、包装、运输、清场等所有费用。在资产移交过程中如遇需拆解、切割等施工,须经转让方同意后开始施工, 并严格遵照相关施工的规范要求。
11.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产生的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在支付剩余价款的同时支付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产生的增值税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其他相关税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于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不低于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零肆万玖仟玖佰肆拾壹圆贰角壹分(¥115,049,941.21)的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次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50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截止日前。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物权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金琦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14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汽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葛飞
受托机构电话 021-63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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