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 我方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 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 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
1.本次委估船舶为非自航船舶,因暂未确定拆船厂家,托运费用无法预计,本次评估价值不含托运费,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 2.本次评估值为含增值税价值。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物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与转让方签订船舶处置拆解合同,并支付30万元拆船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在支付完上述款项后,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手续费和拆船保证金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买卖交易,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重新挂牌交易。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3)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的标的转让,转让方开具3%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受让方。 6.本标的若发生由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7.本标的船舶受让成功后必须拆解处理,意向受让方需是交通部厅水字【2013】306号文或交办水【2014】134号文名单内企业,并拥有排污许可证,相关资质需作为报名资料一并提交。 8.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一切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在交船前的所有港口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船后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相关船舶交接的具体要求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并仔细阅读附件《承诺函》内容,签署后作为报名资料一并提交。 9.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船舶处置拆解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办理本标的船舶注销手续。并在转让方发出交船通知书之日作为标的物交付的起始日,受让方需在标的交付起始日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标的交接。如受让方未能在标的物交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交接的,则被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及《船舶处置拆解合同》并重新挂牌,受让方所缴纳的价款及交易手续费不予退回。 10.受让成功后,受让方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拖(驶)离、拆解等工作,所产生的风险、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在转让方发出正式交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将船舶调遣至合同约定的拆船地址,若逾期,可以认定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及《船舶处置拆解合同》并重新挂牌,受让方所缴纳的价款及交易手续费不予退回。 1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资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买受人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12.如本次物权交易协议成交,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4%支付交易手续费,如本次物权交易竞价成交,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5%支付交易手续费。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