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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庄A8幢居住用房)

时间:2018-08-30 12:12:12  来源:  作者:
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庄A8幢居住用房)
项目编号 GR2018SH1000669 转让底价 530.0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08-3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09-12
标的所在地区 江苏 苏州市 资产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庄A8幢居住用房)
地理位置 江苏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证编号 昆国用(2001)字第12001104062
规划用途 住宅
目前用途 住宅
土地面积 773.3平方米
建筑面积 280.23平方米
权证面积 280.23平方米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展示联系人信息 陈丽萍 0086-21-63530303-237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静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体转让过程约180天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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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801-11室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单位名称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物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159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意向受让方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在接到转让方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网签《房屋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在接到转让方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网签《房屋买卖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
(1)无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逾期未付购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三收取滞纳金,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2)需银行贷款的:首期价款(含前期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含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按揭贷款部分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已付款及银行同意贷款之和与受让价格的不足部分,受让方需将该不足部分在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前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三收取滞纳金;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竞买人递交受让材料缴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竞买人递交受让材料缴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③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④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物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转让资产清单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买受人在竞价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买受人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买受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买受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买受人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9.转让方在收到本项目全额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交易双方启动办理标的房产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若在办理核税及/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本项目若协议或竞价成交,受让方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手续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59.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前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物权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陈磊
联系电话 62657272-259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静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赵旭
受托机构电话 021-62770303-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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