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房屋出租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租赁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我方承诺本次租赁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我方所提交的《物权信息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费每月每平方17元
无
承租方及成交价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署《租赁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支付一个月租金到联交所指定账户作为首期租金,同时,承租方应另行支付3个月租金到联交所指定账户作为押金,承租方已递交的竞价保证金可转为押金的一部分。 出租方按月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每月支付下月租金,具体支付时间为每月的10日之前。
1.本项目标的对应的是鄂尔多斯艾力大厦1205室1206室两年租赁权;两年期满后,若出租方需再次出租本项目标的资产的租赁权,则承租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在两年承租期内,若承租方不再续租,则须提前180天通知出租方。 2.本项目挂牌出租底价为两年租金底价。 3.意向承租方有意向承租上述租赁权的,可在出租信息公告发布到期之前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登记承租意向,递交《受让申请书》及《受让申请与承诺》,并支付本项目交易保证金128877元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如本项目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则采取协议出租的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所交纳的举牌保证金在《房屋租赁协议》生效后自动转为押金。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中的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所交纳的举牌保证金随之转为竞价保证金;参与网络竞价的竞买人之一在成为最终承租方,且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生效之后,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押金。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意向承租主体资格确认,且其已经交纳了保证金的,即成为竞买人,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出租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如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的: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意向承租方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签订《租赁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与《房屋租赁协议》的;③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支付首月租金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出现以下情形的:①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照本公告要求签订《租赁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房屋租赁协议》的;③竞买人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支付租金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除以上情形外,未成为承租方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承租方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无息返还。 5.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出租方将通过联交所以确定网络竞价时间并通知竞买人,竞买人可在指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portal.51baojia.net)参与报价;网络竞价——多次报价采取递增加价的方式,加价幅度为1万元或1万元的整数倍,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6.承租方及成交价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署《租赁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支付一个月租金到联交所指定账户作为首期租金,同时,承租方应另行支付3个月租金到联交所指定账户作为押金,承租方已递交的竞价保证金可转为押金的一部分。 7.出租方按月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每月支付下月租金,具体支付时间为每月的10日之前。 8.出租方在承租方付清首期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按房屋现状与承租方完成实地交接,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本项目免租期为0天,自交易双方完成房屋交接手续后一日起起算,免租期期满日后一日起起算租金。 9.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期内自用的方式直接使用所租赁的经营场地,不得擅自将该场地以转租、出租、转借、调换等形式给予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应以该年承租价格的5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及不返还承租方的押金和已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索赔。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出租方以出租标的交付时的现状(以交易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确认的附件清单为准)交付承租方承租。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自投设备的日常维护及维修费用。房屋租期届满后返还时状态,应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房屋原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以上述交易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确认的附件清单为准)应返还出租方;出租方同意由承租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待房屋租期届满后,权属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得拆除由承租方出资增加的任何固定设施和装饰材料等。 11.承租方应在支付首期租金的同时向联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手续费,本项目若协议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 %缴纳交易手续费;若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5 %缴纳交易手续费。本项目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3.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