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 我方属于国有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 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8、 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对本批次标的进行交易。 9、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若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转让过程中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本次经营权转让标的权证编号为沪(2018)金字不动产权第001704号,建筑面积 39,166.3平方米。 2、2017年4月,转让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Z1704LN5653446),根据上述合同7.5条规定,我方已提前告知贷款行该项经营权转让事宜并将采取追加担保措施。
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本次评估的收益预测是建立在委托人对酒店的规划之上,委托人预备将酒店打造成高档度假型酒店,为了使酒店符合其定位标准,委托人对酒店的装修,承诺在现有设施设备基础上,装修标准达到国家旅游局公告的四星级酒店标准。并预计2018年年底可完成对酒店的全部改造并交付使用,自2019年初起一次性将全部302间客房对外营业,本次评估假设前提是企业能如预计的按上述标准按时完成交付,若最终委托人无法在2018年年底完成交付,则10年租期的起租日从双方签署的《经营权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之日起算。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委托人对该资产使用权收益的收取方式是按年收取酒店每年扣除所有开销后实际取得的经营毛利,本次评估是按此方案测算。 若实际酒店装修或经营过程中,上述提到的收益收取方式或对酒店的经营规划有所变更,则会影响最终评估值。
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按照《经营权转让合同》中的2.2、2.4条实施,详见附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于挂牌公告期内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意向受让方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3.受让方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交易双方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经营权转让合同》。签署《经营权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万由联交所无息返还。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按照《经营权转让合同》中的2.2、2.4条实施,详见附件。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价实施方案的;②未按有关规则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竞价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本项目受让方须按首年经营权转让价款按月平均分配后的单月价款的50%缴纳交易手续费。 7.受让人在受让成功后,除受让之日后因政府对经营资格登记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人交易受制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人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8.酒店相关房屋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成交价款。 9.酒店物业正式交付给受让方前将由转让方根据酒店现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中的四星级酒店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五),进行装修、装潢、装饰(以下统称“装修”),并由转让方办妥附件四中规定的转让方负责办理的相关证照。交易双方确认前述工作完成为最终的酒店物业交付标准。 10.酒店装修过程中,机械设备、通排风系统、消防及报警系统、供配电系统等机电工程,完成一项移交一项。经查验,移交项目符合相关行业、国家标准的,乙方应当签订接收确认书,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的,视同转让方已完成该装修项目的移交;移交项目不符合相关行业、国家标准的,转让方应立即予以返工。若因此使得交易双方最终签署《酒店物业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的日期超出上述确定日期的,则酒店经营权价款起算日自《经营权转让合同》中1.4条所确认的2019年4月1日依次往后顺延。本经营权期限及经营权转让价款计算日期自2019年4月1日起算。 11.受让方在签署《经营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在上海市金山区以货币出资方式单独投资设立酒店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负责新城路1号酒店物业10年期经营权的运作经营,运营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12.本次酒店经营权转让行为涉及的有关税费,由交易两方各自按规定依法承担。 13.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酒店经营权对外转让或设置抵押,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转让方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经营权交易价款。 14.受让方知悉并明确转让方陈述该酒店的所有披露的事项和该酒店瑕疵状况等事项,确认签署《经营权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时酒店已符合约定的交付标准,经营期间除经第三方查验确认转让方所移交的酒店物业存在建造、装修的隐蔽性或固有瑕疵,受让方同意放弃因上述事项或权利瑕疵主张本合同无效、提出抗辩、解除合同或向转让方提出补偿要求。 15.受让方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经营,如出现违法违规导致投诉和纠纷,受让方须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16.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严格按照酒店服务业相关规定管理、使用酒店相关房屋,如因受让方违规使用所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7.受让方应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保持酒店相关房屋(包括转让方根据本合同所移交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的可正常使用状态。因受让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房屋毁损、灭失的、造成转让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方因受让方前述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就实际赔偿金额及相应同期银行利息进行追偿。 18.意向受让方须在登记受让意向时承诺接受并认可《经营权转让合同》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并递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经营权转让合同模板》、《经营权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酒店开业证照分工情况》、《酒店物业交付标准》、《安全管理协议书》和受让方资格条件中明确的各类文件。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仔细研读公告中的所有附件。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协议条款的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接受公告中的所有附件的所有内容,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运营收入:截至2017年12月31日,意向受让方运营酒店近3年的年均营业收入总计不低于50000万元。(须提供年报) 4.商业建筑面积:截至2017年12月31日,意向受让方已运营的上海四星级以上标准(含四星级标准)酒店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