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上海物权采集

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去乙酰毛化苷”和“氢溴酸加兰他敏”粗品的专有技术)

时间:2018-08-16 12:12:12  来源:  作者:
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去乙酰毛化苷”和“氢溴酸加兰他敏”粗品的专有技术)
项目编号 GR2018SH1000610 转让底价 761.794242(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08-16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09-12
标的所在地区 资产类别 无形资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去乙酰毛化苷”和“氢溴酸加兰他敏”粗品的专有技术
资产类别 无形资产
名称 “去乙酰毛化苷”和“氢溴酸加兰他敏”粗品的专有技术
主要产品 去乙酰毛化苷和氢溴酸加兰他敏的医药制剂
使用范围 去乙酰毛化苷和氢溴酸加兰他敏的粗品提取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华谊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根据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有关药品生产专有技术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人民制药厂联星分厂生产的 “氢溴酸加兰他敏”及“去乙酰毛花苷”粗品的相关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为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对该技术进行处分。
2、根据与企业管理层沟通,委评专有技术应用于粗品“氢溴酸加兰他敏”及“去乙酰毛花苷”的生产。公司拥有较先进的提取设备和生产技术,年生产能力可达到生产20公斤的氢溴酸加兰他敏粗品和30公斤去乙酰毛花苷粗品的规模。但自2014年开始上海人民制药厂联星分厂已交由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委托管理,生产经营模式是由旭东海普下达当年的生产计划,上海人民制药厂联星分厂进行委托加工生产,故每年的产量为粗品“去乙酰毛花苷”10kg,粗品“氢溴酸加兰他敏”5kg,远低于企业设计产能,生产产量非市场需求。近年的销售收入均保持在450万元左右。
鉴于粗品“去乙酰毛花苷”和“氢溴酸加兰他敏”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近几年产量较低主要是因为仅根据上级公司下达的计划进行生产。本次评估假设未来年度企业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产能进行生产,即粗品“去乙酰毛花苷”的产能为30kg,粗品“氢溴酸加兰他敏”20kg。
3、根据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关于同意转让上海人民制药厂联星分厂股权与专有技术的决议》以及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关于原则同意上海人民制药厂联星分厂92.625%产权转让的批复》,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拟将其拥有的上海人民制药厂联星分厂92.625%股权以及“氢溴酸加兰他敏”和“去乙酰毛花苷”粗品生产工艺的专有技术进行同步转让。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89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28.5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竞买人递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人通过其代理会员向联交所提交产权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在受让本项目时,必须同时受让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上海人民制药厂联星分厂92.625%股权项目。如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上海人民制药厂联星分厂92.625%股权的溢价。
7.意向受让方在受让本项目时,如意向受让方对上海人民制药厂联星分厂92.625%股权项目违约,则视作受让方对本项目违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28.5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重新挂牌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股权交易二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王婕(股权二部)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96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华谊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吴学红
受托机构电话 021-23536821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