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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恒激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3%股权
时间:2017-04-17 00:00:00 来源: 作者:
以恒激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3%股权
项目名称
以恒激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3%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BJ1000192
转让底价
30.1521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7-04-17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7-05-15
所在地区
北京市
所属行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北京鑫新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超 联系电话:010-69445315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孙鹏 联系电话:010-83143012
部门负责人:孙鹏 联系电话:010-83143012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转让方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如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内容和规定,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北京产权交易所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进行审核并确认,资格确认结果对我方具有拘束力。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北京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 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以恒激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市顺义区顺西南路50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
陈增文
成立日期
2014-03-13
注册资本(万元)
1024.4898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1024.4898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09535444-1
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
生产仪器仪表(不含表面处理作业);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销售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不含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设备、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租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两项不含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审批的项目)、代理进出口。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否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否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否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以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46.9%
北京三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0%
北京优盟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
华顺天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47.65
-49.68
-49.68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986.4
7.92
978.48
审计机构
北京文名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017年2月28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94
-13.88
-13.88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972.51
7.91
964.6
其他披露的内容
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华顺天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 顺义区(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
朱咏民
成立日期
2013-07-10
注册资本(万元)
10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10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3074198881G
经营规模
小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3%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3%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00000000-0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日期
2017-02-21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顺国资复[2017]12号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以恒激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3%股权
转让底价
30.1521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9万元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缴纳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3、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9 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个周期。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七、管理层(法人)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以恒激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
拟受让标的企业
国有产权情况
公司名称
现持有产权比例
拟受让产权比例
以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46.90%
3.00%
管理层股东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陈增文
110101196211071074
执行董事
40.00%
否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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