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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重型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740万股股份(43.488%股权)

时间:2017-04-25 00:00:00  来源:  作者:

北京首钢重型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740万股股份(43.488%股权)

项目名称 北京首钢重型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740万股股份(43.488%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BJ1000137
转让底价 611.10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7-04-25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7-05-23
所在地区 北京市 所属行业 汽车制造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华     联系电话:13911726822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徐术     联系电话:010-66295555
部门负责人:李响     联系电话:010-66295656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北京首钢重型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 郭志辉 成立日期 1999-07-16
注册资本(万元) 86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86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汽车制造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63439803-0
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 制造SGA3722矿用自卸汽车;制造工程机械设备;低级维护(保养);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03月16日);销售五金、交电、润滑油、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机械、电器设备、橡胶制品、矿产品、建筑材料、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件、百货、汽车配件、焊接设备、液压件、工矿备件;电子计算机维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广告制作;复印;打字;电脑刻字;描晒图;CAD辅助设计;汽车装饰;工程机械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3.488%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42%
北京德拉斯经贸有限公司 12.25%
张庆志 1.262%
刘文宪 0.5%
刘肇飞 0.5%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314.61 -2461.77 -2513.42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6926.96 6376.48 550.48
审计机构 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2月28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 -210.55 -210.55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6743 6403.07 339.93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标的企业经营所用厂房和土地均为租用,出租方为首钢机械厂,租赁协议一般为一年一签,租金每半年支付。食堂为标的企业在租用土地上建造,目前尚未办理房产证,评估人员未考虑租赁事项对房产评估的影响。 2、标的企业其他资产详情参见企业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 石景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刘娘府路西侧琅山村36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 胡军 成立日期 2003-12-01
注册资本(万元) 1364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57700965E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43.488%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3.488%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首钢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101120001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首钢总公司
批准日期 2017-04-17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首钢总公司关于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所持北京首钢重型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740万股股份(43.488%股权)的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北京首钢重型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740万股股份(43.488%股权)
转让底价 611.1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受让方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首期付款不低于交易价款的60%(含保证金),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的银行帐户,其余款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6个月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83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全部扣除,在扣除北交所及各方经纪会员的交易(竞价)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竞价)服务费的;⑤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①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首期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②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并对标的企业已评估的债权、债务无异议。③同意标的企业在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时一并变更公司名称,名称中不再使用“首钢”字样。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83 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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